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经常相互,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不知道该找那家来承担责任,困难。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招聘人员并将其培训合格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的说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一般劳动争议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劳动者直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就可以了。那么劳务派遣中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又该告谁呢?《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相互推诿,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